在“破局|人员密集场所·人员密集的场所”的专题中,阐述了“人员密集场所”和“人员密集的场所”等概念,现行规范标准中的相关概念可依本专题理解。在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》中,除“人员密集场所”和“人员密集的场所”外,同时提出了“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”等概念,解读如下:
一、有关“人员密集场所”的条文,比如,第3.1.3条、第3.2.1条、第5.3.2条、第6.6.9条、第6.6.5条第1款等,与“破局|人员密集场所·人员密集的场所”专题中的“人员密集场所”一致。二、有关“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”和“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”等,均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中的特定类别,比如:(1)第1.0.7条所述的“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”,即人员密集场所中的大型公共建筑,主要包括医院、学校、影剧院、商场、体育场馆、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。

(2)第6.4.3条所述的“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”,即人员密集场所中的公共建筑。
三、有关“人集的员密场所”的条文,比如,第4.1.4条、第4.3.11条、第10.1.9条、第10.1.10条第2款等,与“破局|人员密集场所·人员密集的场所”专题中的“人员密集的场所”一致。四、有关“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”的条文,比如,第3.2.2条、第3.2.3条、第6.6.5条第2款等,包括前述的人员密集场所建筑,也包括人员密集场所与非人员密集场所合建的建筑,比如旅馆、商店与住宅建筑、办公建筑合建的建筑等。